市场监管总局开展“净化”专项行动: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《商标法》禁用条款行为
总结要点如下: 1.打击目的: 整顿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,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,净化市场竞争环境; 2.打击的事项及范围: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而使用未注册商标; 这些未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发生在2017年以来; 这些未注册商标在商标审查中已被援引《商标法》第十条驳回; 3.具体的禁用条款: 《商标法》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 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 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 (三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 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 (五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 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 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 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 4.监管部门如何打击: 先予以制止、责令限期改正; 同时予以通报,并予行政处罚。 5.为什么必须打击? “将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容易成为舆情热点焦点问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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